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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州市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细则》《德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承接机构备案实施细则》和《德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核发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0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建设服务中心)、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德政办发〔2019〕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推动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规范化开展,进一步便捷培训组织、提高培训质量、惠及更多劳动者,更好地促进就业创业,我们制定了《德州市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细则》《德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承接机构备案实施细则》和《德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核发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德州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德州市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细则

一、培训主体和培训形式

(一)培训主体

培训主体一般是全市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型企业,对新兴产业、新业态企业和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企业可结合实际适当放宽条件。具备资质的各类技工(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下合称“培训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受企业委托并报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的,也可承接各类企业(包括中小微企业)职工培训。

培训主体应具有满足培训任务需要的师资队伍、管理人员、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建立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消防及卫生安全管理等制度。

(二)培训形式

培训主体可采取主题报告、专题研讨、现场教学、实操演练、技能竞赛等多种有效方式进行培训。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联合开展职工培训。在确保培训真实性和培训质量的前提下,支持有意愿的企业使用“互联网+职业培训”模式开展培训。

二、培训重点和培训内容

(一)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支持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广泛开展职工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含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金蓝领”培训等。

(二)高危行业企业职工安全技能培训。对化工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技能提升培训。

(三)重点产业项目制培训。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541”产业体系,即高端装备、新能源与节能环保、医养健康、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五大战略新兴产业,绿色化工、农副产品深加工、纺织服装、特色轻工四大传统优势产业,以及新基建产业等开展项目制培训。培训主体要加强通用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等培训,将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知识、维权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知识和工伤预防等内容贯穿培训全过程。坚持需求导向,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开展岗位所需基础技术理论、生产工艺和实际操作技术等内容的培训。

三、培训考核评价

(一)职工参加培训的专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和我省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目录内且纳入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范围的,由具备资质的各类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机构考核评价,符合报名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

(二)职工参加培训的专业(工种)已经备案纳入技能人才企业自主评价工种范围的,由自主评价企业组织考核评价,符合报名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组织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并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四)职工参加的培训项目或工种,不在上述证书发放范围内或不具备发放上述证书条件的,培训完成后由培训主体组织或委托行业评价机构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合格的发放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备案编号的培训合格证书。

四、补贴项目和标准

(一)培训主体开展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自培训开班半年内完成培训结业,根据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数,按照初级工(含不分级别)1000元/人、中级工1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标准给予培训主体培训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对应初级工标准)。

(二)培训主体开展职工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含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等(每个班次不低于30学时,每学时45分钟),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主体补贴。

(三)企业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6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金蓝领”培训项目,按照高级工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技师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高级技师最高不超过5000元/人的补贴标准执行。

(四)企业职工参加高危行业安全技能培训,依法新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补贴标准按照《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20〕55号文件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德人社字〔2020〕101号)规定执行。

(五)培训主体承担企业培训任务,培训专业(工种)已纳入我市公布的急需紧缺专业(工种)目录内的,相应培训补贴标准上浮20%。

企业职工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企业享受的在岗职工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五、培训实施及补贴申领流程

(一)培训申请

企业组织实施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前,应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并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制定具体的培训实施方案(明确培训项目、培训人数、培训班次、培训内容及学时、培训方式、评价方式、师资情况、补贴申领时限等事项),并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前沟通培训计划。在实施培训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技能提升培训开班申请,原则上每班次最多不超过60人,并报送以下材料:企业职工培训实施方案、培训申报表、培训承诺书、学员花名册、教学计划(大纲)等。培训机构承担企业职工培训的,还需向补贴申领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办学许可证、企业委托书等。

(二)审核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实施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政策规定、培训方案切实可行的,予以备案,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

(三)实施培训

培训主体按照开班申请备案事项组织实施培训。培训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由培训主体或相应的考核评价机构对学员培训结果进行评价,并颁发相关证书。整个培训实施过程接受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动态监管。

(四)补贴发放

培训补贴申领主体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补贴申领材料:培训补贴申请表、学员考勤表、教师授课记录表、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培训影像资料、培训主体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补贴申领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资料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领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拨付条件的,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培训补贴申领主体名称、培训学员名单、培训专业、培训级别、培训学时、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实名举报。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补贴申领主体银行账户,并将补贴资金情况按规定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

六、培训监管

(一)企业要根据生产实际和岗位需求制定培训方案,认真落实教学计划,加强日常考勤、教学考核、视频录制等过程管理,确保培训质量。要对培训过程的主要节点(培训开班、学习期间、考核评价等)使用录像设备拍摄,留存影像资料。要做好学员签到签退工作,如实记录考勤情况,参训学员到课率低于规定学时80%的,不予补贴支持。企业要对申请补贴资金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培训的监管管理,不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主要检查开班备案、鉴定考核、学员考勤、培训影像等资料。培训班结束后,要安排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参训学员进行培训情况和满意度回访抽查,相关回访记录应存档备查。对虚报培训人数、同一班次重复申报、缩短培训时间等套取、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责令退回补贴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培训主体 2年内不得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相关培训补贴。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注册地或社会保险缴纳地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所称企业职工是指: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

(二)对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金蓝领”培训等项目制培训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企业职工考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培训管理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职工经所在企业同意参加培训的,企业应保障职工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五)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技能提升与工资增长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吸纳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调动和激发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积极性。

(六)以往规定与本细则要求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德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承接机构备案实施细则

一、培训机构备案对象范围

依法设立的高等院校、技工(职业)院校、公办和民办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具备职业培训资质的社会团体和企业等(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有意愿承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具备开展拟备案专业(工种)培训条件,并接受各级人社部门监管的,均可纳入备案范围。

二、培训机构备案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合法的办学资质,取得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属于政府举办的公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政府及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有6个月以上技工(职业)教育培训办学经历(以许可证时间为准),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

其中申请认定就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理论课教室面积不少于600㎡(或每个专业不低于150㎡),实习场所面积不少于800㎡(或每个专业不低于200㎡)。申请认定为创业培训机构的,教学场地应包括教室、实训用房,其中用于创业能力培训教室3个,且每个教室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采光好、无环境干扰);有可搬动的课桌椅;有黑(白)板、投影仪(含便携式电脑);创业实训必须具有可供30人以上开展创业实训的设施设备、实训软件、实训演练沙盘等。同时,授课或实习场所需配备满足需要的实时录像设备。

(三)具有满足培训需求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需具备1名以上取得职业指导资格、熟悉劳动保障政策的专职教师,每个专业(工种)具备不少于2名专职理论教师和2名实习指导教师;担任教学的理论、实习教师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职称);

2.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教师应具有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职称);

开展创业培训的,需具有2名以上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创业和改善你的企业”或“山东省创业培训讲师合格证书”的专(兼)职教师(其中自备专职教师至少1名)、创业咨询师2名(需持创业咨询师三级以上证书,专职教师至少1名)、市级以上创业导师2名。上述教师中若有外聘的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准予兼职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在参加政府补贴培训工作前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五)具备完成培训所必须的其他条件。培训机构需配备齐全培训教学所需的正版教材、图书资料;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安全、公共场所消防安全以及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

三、培训机构备案内容

(一)培训机构备案:包括办学许可证许可的专业(工种)以及经人社部门评估具备正常开展培训条件的专业(工种),专业师资配备、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培训场地情况等。

(二)签订任务协议备案:培训机构与县市区签订年度培训合作协议任务情况。

四、培训机构备案情形

(一)之前尚未备案或之前虽完成备案但违反培训政策受到处罚且期限已满的,以及之前完成备案又有新增培训专业(工种)需求的,可以申请备案。

(二)之前已完成备案,但培训机构名称、法人、机构驻地地址、配备师资、培训场地、报名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可以申请变更备案。

五、培训机构备案程序

(一)培训机构申报

(1)市级启动年度备案工作后,培训机构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承接机构备案表》(一式三份)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向驻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请备案。

(2)培训机构在初次备案以后,如培训机构名称、法人、机构驻地地址、配备师资、培训场地、报名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填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承接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一式三份)及相关证明材料向驻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请变更备案申请。

(二)县级备案审核

(1)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培训机构备案或变更备案申请后,成立备案工作审核组,抽调专人负责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保证工作质量,核实无误后,县级留存一份备案,并于规定时限内将以辖区为单位汇总后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承接机构备案表》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承接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报市级备案。

(2)每年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结合年度培训任务和当地实际培训需求等情况,与备案培训机构对接洽谈后签订《德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合作协议》,一般于每年4月底前汇总填写《培训项目合作协议汇总备案表》和合作协议原件(1份)报市级备案后组织开展培训;如当年在培训协议签订后又与新培训机构签订协议的,应于协议签订后10日内向市级提报备案表和新签订的协议(1份)。

(三)市级发布

(1)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的培训机构备案或变更备案资料后,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抽查部分机构,根据抽查结果编制备案培训机构目录,并在市人社局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渠道面向社会统一发布,同时报省人社厅备案。

(2)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的培训协议签订情况备案资料,统一汇总整理后作为年度培训工作开展绩效考评依据。

德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核发规程

一、培训合格证书发放要求

(一)培训合格证书是劳动者参加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且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仅作为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凭证,不作为培训合格人员的资质资格证明。

(二)培训合格证书按照“谁培训、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由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主体(含政府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免费核发。

(三)使用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项目应与当地重点(特色)产业发展、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就业重点人群的培训需求紧密结合。

(四)以下情形不得核发培训合格证书:对培训后符合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条件,且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确定的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职业技能等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备案的专业(工种)范围内开展的区分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及评价的。

(五)以下情形可以核发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2021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某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劳动者参加同专业(工种)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但不具备获得更高一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条件的;符合享受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单项就业技能培训,但不具备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

二、培训合格证书序列号编制规则

培训合格证书序列号共18位,由“设区的市代码”、“县(市、区)代码”、“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的培训主体代码”、“证书核发年份代码”、“证书核发顺序代码”和“培训类别代码”6部分组成。

(一)第1-4位为“设区的市代码”

我市的代码为“3713”。

(二)第5-6位为“县(市、区)代码”

“00”代表市本级,“01”代表德城区,“02”代表陵城区,“03”代表经济技术开发区,“04”代表运河经济开发区,“05”代表宁津县,“06”代表庆云县,“07”代表临邑县,“08”代表齐河县,“09”代表平原县,“10”代表武城县,“11”代表夏津县,“12”代表乐陵市,“13”代表禹城市。

(三)第7-10位为“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的培训主体代码”

该代码由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按申报补贴时的顺序自动生成,该培训主体代码在同一县市区具有唯一性。

不再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的培训主体,其原有代码随即作废,由补贴申请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该代码列入废置清单。废置清单中的代码仅作为历史记录查询、追溯。如该培训主体再次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列入废置清单的原代码可恢复使用。

(四)第11-12位为“证书核发年份代码”

取核发年份的后两位数字,如:2020年核发的证书,则编号为“20”。

(五)第13-17位为“证书核发顺序代码”

每年度从00001-99999依次顺序取值,由培训主体补贴申领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核发号段。

(六)第18位为“培训类别代码”

代码如下:“A”代表就业技能培训(含就业实训);“B”代表岗位技能提升培训;“C”代表创业培训。

(七)备注

5-6位和13-17位,赋码不足位数时可在前面加“0”补足位数。

例如:2020年,德城区内某劳动者参加了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的某职业培训机构(德城区为其编码为:0009)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班,经考核,为德城区内第910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则其证书序列号应编制为:37130100092000910A。

三、培训合格证书发放流程

(一)备案登记。培训主体组织开展职业培训,拟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填写《培训合格证书使用备案表》,同时向机构所在地和补贴申领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重点说明培训专业(工种)、考核评价办法和合格标准等事项。培训主体向其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同时培训主体要根据培训内容,分理论、实操两部分制作试题库,一并提交补贴申领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培训主体提交的相关材料,在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评审确定是否予以备案登记。

(二)培训实施。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辖区内培训主体使用培训合格证备案情况提报市局予以公布,相关信息(培训主体、培训专业(工种)、培训课时以及补贴标准)要在人社部门网站统一对外公开。培训主体按照备案的培训计划和大纲要求组织实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三)培训考核。培训结束后,由培训主体按照备案的考核评价办法自行组织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所用试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从培训主体申请开班时提报的试题库中随机抽取。培训考核过程要全程录像,考核评价现场要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电话,鼓励支持参训学员及社会各界对考核评价过程实施监督。

(四)证书核发。培训考核结束后,培训主体将考核合格人员信息报送补贴申请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考核评价结果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按批次对考核合格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赋序列号,由培训主体打印培训合格证书(已赋序列号)并加盖公章后核发。培训主体要将考核评价过程中相关纸质(电子)文档、全程影像资料妥善保管,实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培训合格证书使用监管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平时“谁补贴、谁监管”、年终“谁备案、谁年审”的原则,加强对培训合格证书使用以及培训机构的备案管理;要按照“两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强对培训考核评价组织情况的监管。

(二)培训合格证书由本人妥善保管,如有损坏或遗失,可由持证人向核发证书的培训主体申请补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涂改、伪造培训合格证书。

(三)培训主体应在办学许可(或备案)规定的专业(工种)范围内开展培训、核发培训合格证书,并对培训、考核全过程及真实性负责,按照“谁培训、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对违反培训合格证书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的培训主体,两年内不得参加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工作,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全省统一式样,证书内容、字体字号详见附件,单页单面,尺寸规格为标准A4纸大小,底色可加花纹和边框,材质为铜版纸。

(二)本通知印发之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发放的培训合格证书,无需更换成全省统一的培训合格证书,证书效力按原规定执行。

(三)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培训合格证书发放档案管理制度,依托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加强培训合格证书信息管理。

(四)通过线上平台培训合格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的,不适用本规定,仍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补充通知》(德就字〔2020〕1号)规定执行。

(五)以往规定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